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2019年12月13日宾川县发展和改革局举行听证会,对《宾川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方案》(以下简称《调价方案》)举行了听证。依据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计价格〔2003〕124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28号)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规〔2019〕2号) 等相关文件精神,综合考虑灌区不同用户的承受能力和灌区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依法定程序进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并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宾川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定价决定和听证会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公告如下:
一、宾川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定价决定
《宾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宾川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批复》(宾政复〔2020〕2号)批准宾川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为:
(一)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干渠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经济作物用水干渠供水价格从现行的0.15元/立方米调整到0.21元/立方米;粮食作物用水干渠供水价格仍按照现行的0.15元/立方米执行,不作调整。
(二)非农业用水价格。工业用水供水价格从现行的0.50元/立方米调整到0.56元/立方米;自来水厂(城镇生活)用水供水价格从现行的0.45元/立方米调整到0.7元/立方米;结合和不结合灌溉的水力发电用水价格仍按照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计价格〔2003〕1246号)文件规定执行。以上调整的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均不含水资源费。
(三)调整后的经济作物用水干渠供水价格、工业用水供水价格于2020年2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自来水厂(城镇生活)用水供水价格待城市供水价格(县城自来水价格)调整后执行。
二、听证会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一)采纳了绝大多数听证会参加人同意对宾川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进行调整及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具体方案的意见。理由:绝大多数听证会参加人同意对宾川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进行调整,对《调价方案》提出拟调整的宾川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没有异议。
(二)采纳了听证会参加人建议价格主管部门在自来水供水价格未作调整前灌区水利工程供自来水厂(城镇生活)用水供水价格仍按照现行(2013年1月1日起执行)0.3元/立方米执行的意见。理由:自来水厂(城镇生活)用水供水价格从现行实际执行的0.3元/立方米调整为0.7元/立方米(大发改价格〔2015〕376文件批准将我县城镇生活〈自来水厂〉用水供水价格从0.3元/立方米调整为0.45元/立方米,由于我县城市供水价格〈县城自来水价格〉未作调整,因此,现行我县城镇生〈自来水厂〉用水供水价格仍执行州发改委大发改价管〔2007〕131号文件批准的0.3元/立方米,未执行0.45元/立方米),县自来水公司的生产成本将增加0.4元/立方米(不含水损),在城市供水价格〈县城自来水价格〉未作调整前,县自来水公司是承受不了的。
特此公告。
宾川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2月4日